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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90311行前解約.jpg

3/8~3/11正在舉辦高雄巨蛋國際旅展,而在5/24~27則預定在高雄展覽館有高雄旅行公會所舉辦的國際旅展,大家有沒有準備要出國旅遊了呢?
今天來聊聊關於常見的旅遊糾紛→『行前解約』
行前解約是旅行跟團時最常遇到的旅遊糾紛之一,好不容易都訂好團了,卻在出發前一刻才臨時被通知旅行團取、消、了!(晴天霹靂)
我們來看看身為一個旅客,,如果遇到旅行社主張行前解約時,在法律上有什麼保障呢?
民法對於旅遊契約訂有十二條的規定,而觀光局也針對旅遊公布了定型化契約範本,所以當我們遇到了旅遊相關的問題,就可以參考這兩部分的內容來主張。
人數不足導致無法開團
在人數不足而無法成團的情形,依照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第10條第1項規定,需要預先約定最低幾人成團,如果沒有約定的話,則會視為無最低成團人數。發生人數不足時,旅行社需要在七日前告知旅客。
太慢通知→旅行社需要賠償旅客的損失
旅行社確實依約在七天前告知→旅行社可以扣除已經代繳的行政規費,將剩餘收取的款項,退還給旅客。
另外,也可以在旅客同意的情形下,訂定別的旅遊契約,而將該退還的款項當作是新的旅遊契約的費用。
因資料錯誤或尾款未繳清的狀況
因為旅客沒有配合提供資料、提供資料錯誤或是沒有繳足尾款,導致無法出團,在資料的問題部分,依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第11條前段規定,旅行社是需要確認旅客的證件能夠順利出境,這部分會建議旅行社在收取資料時,需要詳細核對,不要僅憑旅客一方的陳述,避免發生問題。
至於尾款的部分,除了有特別約定之外,依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第5條第1項第2款,需要在出發前三日或說明會時繳清。若沒有繳清,則旅行社可以依照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第7條規定,催告旅客繳納,旅客仍不繳納時,旅行社是可以主張終止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的。
不過,如果已經出發的話,旅客是可以要求旅行社將他送回出發地,但之後旅客需要將旅行社墊付的費用加計利息返還給旅行社。
不可抗力之因素
至於發生不可抗力的因素或是不能歸咎於雙方的原因而取消時,依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第14條規定,旅客或是旅行社都可以主張解除契約,且不需要負擔賠償責任。不過旅行社退還費用時,可以扣除已代繳之行政規費或履行契約已經付出的必要費用,將剩餘的款項退還即可。
(必要費用常見的有機票款、退票手續費、國外行程或飯店取消費等項目,其他的旅行社內部的行政費用則不能請求。)
以上資訊讓計畫旅遊跟團的大家做個參考!
大家出去旅遊都是希望可以開開心心的出門、平平安安的回家,在逛旅遊展時,也要注意有哪些是自己的權利,以免自己的權益睡著喔。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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