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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⊙歡迎加入臉書粉絲團,提供專業法律顧問、合約審閱撰擬等服務!⊙18-1115 斷絕親子關係?.jpg

   小明的有個兒子叫做小小明,從小辛苦拉拔他到出社會,以為終於能夠放下一顆心好好的去遊山玩水,殊不知小小明不學好在外面四處欠錢。身為父親的小明告訴兒子要好好工作來處理這些債務,未來才能重新開始往好的地方發展,但,小小明竟然大逆不道的頂撞了小明繼續在外花天酒地。

心灰意冷的小明很擔心外面的債主會早上門,決定要登報斷絕父子關係。

可是,這樣的登報斷絕父子關係真的有效嗎?

──故事分隔線──

  首先我們先來了解一件事情,血親是怎麼來的?

  先不論收養這種擬制血親的情形,依照民法第967條第1項規定了兩種直系血親的情形,一種是”己身所從出”(你的身體從那裡來的),另一種是”從己身所出”(從你身體所產出的)。至於第2項則規定了旁系血親是” 與己身出於同源”(跟自己有同一個來源)。所以血親就是一種血緣的關係,他的來源是從出生而發生的。

  那麼,血緣關係在什麼時候可能會”結束”呢?在出養的情形下,民法第1077條第2項規定出養之後,跟原本的生身父母的權利義務就會變成停止了,但其實還是算是一種血親的情形。所以基本上血親只有在”死亡”的時候,才可能會結束這個關係,但是對於其他還生存的血親,則還是存在著血親的關係。

  回到我們這個例子的情形來看,小明登報宣告斷絕父子關係,我們參考上面的法律規定來看就可以知道,這樣的登報斷絕,其實是沒有法律上效力的,也就是說小明與小小明之間的父子關係,是沒有辦法因此而被終止的。

  至於債務的問題,如果小明沒有擔任小小明的保證人的話,這些債主依法是不能去找小明的(社會事的角度就不探討了)。而如果是繼承的部分,則可能涉及表示喪失繼承權的情形,這個我們留待以後再討論。

  總結來說,一般會說的登報斷絕父子關係,這個行為在法律上是沒有他的依據,也就沒有法律上的效力,大家可能要注意一下喔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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