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特休與年終_工作區域 1.jpg

小明辛苦工作了一年,到了年底的時候,突然驚覺

哎呀~整年度要結束了,我的特休還沒休完?該怎麼辦呢?這麼辛苦工作,不知道年終會給多少呢?現在想起來,還有點小興奮呢~^.<

結果,小明問了老闆,得到了這樣的回答說沒休完的特休,就沒了喔!至於年終,哼哼~小明表示震驚,老闆這樣的說法有沒有道理呢?特休真的沒休完就沒了嗎?那…我的年終呢?

──故事分隔線──

  上面的這個例子,我們可以看到幾個問題,也就是現在的特休到底是怎麼給的?時間到了,是要結算呢,還是可以換錢呢?另外,年終獎金到底是怎麼一回事?

  首先,特別休假的規定是在勞動基準法第38條,這邊規定了從工作滿半年開始,員工就會享有特休假的規定,從3天開始,一路加到最高30日為止。而在特休假的排定,法律是規定由勞工自己安排,但是雇主認為有急迫需求,或是勞工個人因素的話,可以跟對方協調修改日期。

  而在結算時還沒有休完的特休假,勞工可以選擇延後一次結算來使用,下次結算時還沒有使用完的話,保留的特休假就會被直接結算為工資了。這邊需要特別說明的是結算時這個概念,目前勞基法的規定是以週年制為原則,什麼是週年制呢?這是從勞工任職開始計算,之後滿半年、一年等等,都是從任職之日開始計算,所以是一種週年慶的概念。但是一般公司也常見採用歷年制,也就是說,在每年的1231日進行結算,這種方式的話,在給假的方式上,是要依照比例來給,計算上會比較複雜,但是結算日清楚,所以也是有他的好處存在。

  如果老闆不依照法律規定來給假的話,會有什麼樣的法律效果呢?勞基法第79條是有規定了裁罰的法律效果的,因此老闆違反的話,是會被裁罰,至於員工,則可以依法請求給予休假或是請求給付為工資。

  最後要說明的是年終獎金的部分,勞基法第29條是規定,如果在營業年度終了時,公司扣一扣支出之類的項目後,有賺錢的話,要發獎金或是給沒有過失的勞工。但是這個規定本身是沒有違反的法律效果,而且他還加了一個沒有過失的要求,其實就又有了一些限縮。因此在年終獎金的部分,基本上是看僱傭契約本身有沒有約定,如果有的話,則是依照契約來請求公司給付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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