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離婚_工作區域 1  

在婚姻發生了一些"瑕疵"的情形之下,我們可能就會考慮離婚。而依照解決的方式來分,可以分成協議離婚以及裁判離婚兩種方式。

由於內容較長,我們這邊會拆成幾篇文章來描述唷!

 離婚-3  

  協議離婚的方式比較簡單,雙方談好了,就可以到戶政辦理手續。法律規定協議離婚的方式,跟結婚是一樣的,也就是同樣需要兩個證人、書面的契約,以及到戶政機關進行登記就可以了。 

  至於裁判離婚的話,則是要有一定的法定事由,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,請求法院判決雙方離婚。這時,重點就在於有沒有這些法定事由存在了。以下我們分別依照民法第1052條的規定逐一說明。

 

  第一個事由是重婚還記得先前提過的結婚要件嗎?不能重婚是結婚的實質要件的一種,也就是說假設A男跟B女是夫妻,結果A男又跑去跟C女結婚的話,A男與C女之間的婚姻會是無效的。而這樣對B女有什麼影響呢?B女可以依照這個規定來主張離婚。不過這個規定比較是在修法之前比較有意義,也就是以往是儀式婚的時候,可能辦完婚禮,但是沒去戶政作登記,造成身分證上面配偶欄還是空白,而可能騙到C女而同意與A男結婚。但是在修法之後,結婚的程序需要經過登記,A男要跟C女再做一次結婚登記的時候,戶政就會說A男已經與B女存在婚姻關係,所以沒有辦法辦理登記了喔。因此這個事由可能對於修法前成立的婚姻關係比較有意義,未來可以主張這個事由的情形可能就會比較少見了。

  第二個事由是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這邊的合意性交,不管是基於感情(小三、一夜情之類的),或者是金錢(嫖妓或是利益交換)等緣由,只要有合意性交的情形,都是構成本款的事由的。或許有疑問的是,如果是A男對別人做了妨害性自主的情形呢?依照目前多數的看法認為這樣的情形也是構成這一款事由,原因在於這也是A男自己個人的意思所作的行為,而且妨害性自主相較於合意性交更加違反了夫妻間的貞操義務,因此也是可以依照這款來主張的。另外,妨害性自主同時也可能構成別款事由第10款事由,至於第10款是什麼,我們後面再詳細說明。

  第三個是常聽到的不堪同居之虐待,對於怎麼判斷構成不堪同居之虐待,大法官曾經有釋字下說明需要參考的事項,我們引用一下「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「不堪同居之虐待」,應就具體事件,衡量夫妻之一方受他方虐待所受侵害之嚴重性,斟酌當事人之教育程度、社會地位及其他情事,是否已危及婚姻關係之維繫以為斷。」是不是覺得好像有說跟沒有說差不多,結論也還是要具體個案認定,也就是大家還是上法院好好訴說(演)給法官聽(看)。

舉例如下:

1. 用木狗子(某種刑具)釘鎖

2. 下跪頭頂盆

3. 長期毆打

4. 誣指對方通姦、要謀害自己或是其他犯行,甚至是因此真的入監

5. 掌摑命下跪

  

  所以綜合看起來,如果有出手的話,就蠻有可能會構成了,至於其他言語辱罵,甚至是名譽的污衊,也都有可能會被認為構成,因此在夫妻相處上,縱然有小吵小鬧,但還是要注意分寸,不然很容易被認為是不堪同居之虐待的。

  今天就先說到這邊,剩下的我們下回再繼續!歡迎大家發問,不好意思發問的可以透過粉絲團私訊我們唷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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