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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81203外國人工作_工作區域 1.jpg麥可是個歪果人,對於中文略懂,近期到了台灣各地旅遊,並記錄了各式各樣的台灣風景。因為,網路的追蹤人數眾多,被電視節目相中邀請他參與節目錄影,但,麥可身為外國人,參與錄影是否需要有工作許可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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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依照就業服務法的規定,為避免影響國民的就業機會、勞動條件、國民經濟發展及社會安定,並保障國民的工作權,外國人需要經過雇主申請許可之後,才能在國內進行工作的。
  對於工作要怎麼認定,以前的勞委會曾經公布一則函釋表示,「工作」不是以形式來做認定的,如果外國人有勞務之提供或工作之事實,就算是無償,也是屬於工作。不過這樣的認定方式,將使得工作的範圍太廣,外國人到臺灣,大概就只能做旅遊或是進修之類的行為。
  因此,今年勞動部公布了一則新的函釋(勞動部107年11月27日勞動發管字第1070507378號函),裡面對於一些情形進行表列,並排除在需要許可的範圍。
概述範圍如下:
1. 商務行為:這種情形,若該外國人為了非本國自然人與企業進行商業行為,就不需要申請許可。
2. 課程實習或研修行為:擔任教學助理,或是社會公益的服務都不用許可。另外,如果是建教班的話,在課程範圍內的也不需要另外許可。
3. 輔助性服務行為:外國人自發性的一些公益行為也不需要許可。
4. 一般聯誼行為:這需要是外國人自發性,而且沒有報酬的。像是一時興起的表演,如果是預先決定好的表演,仍然還是需要工作許可的。
5. 其他非為境內任何人提供勞務為目的,且無妨礙本國人就業機會之行為:外國人是為了非本國自然人與企業而提供勞務,又或者是他是臨時性的受訪,甚至是弘法傳教,扮演紀錄片中移工角色等等,都可以不用許可。不過如果是參與帶狀談話節目的話,就還是需要工作許可。
  雇主要尋找外國優秀人才來工作,他的工作許可等相關規定要好好注意,否則人找到了,但是還是沒有辦法過來,這樣也是徒增困擾,也增加了公司的負擔。對於規定有任何不瞭解,記得尋求律師或是主管機關的諮詢意見,以免既不能順利找到人才協助,反而因此觸法受罰。
 
瀛睿律師事務所-高雄所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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